关于法律教义学科学性的再认知以基尔希曼和卡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兴起,科学技术进步给法学领域带来众多的挑战,法学科学性的问题也再次凸显。从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和"典范知识"的科学语义出发,通过对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兴起,科学技术进步给法学领域带来众多的挑战,法学科学性的问题也再次凸显。从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和"典范知识"的科学语义出发,通过对法学家基尔希曼与拉伦茨对于法律教义学科学性问题不同科学立场的对比,找到两者的"共识性"科学观:即作为以"客观性"和"确定性"为典范知识的科学观。并以此为"最低限度"的科学标准,分别从法律教义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学家三个大方面去讨论法律教义学具有成为科学的可能。
文章来源:《工程科学与技术》 网址: http://www.gckxyjs.cn/qikandaodu/2021/0322/607.html
上一篇:用科学的方法教科学的有效途径
下一篇:罗家伦的科学论思想